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并提交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审核。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予以配合。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及时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或发生违背承诺的相关情形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专项资金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三年内停止其申请专项资金,按规定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开其违法违规信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租赁住房,是指在本市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筹集建设的,用于满足居民日常居住需求的市场化租赁型住房,不含列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除外);
(二)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在本市开展住房(不含民宿、酒店)租赁经营活动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房源数量在两千套(间)或建筑面积达到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
(四)经纪机构,是指实际从事房地产经纪中介服务活动且已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机构;
(五)盘活存量项目,是指以集中或分散方式,收储市场商品房、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经装修翻新后作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六)改建项目,是指以规模化改造方式,将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城中村住房、闲置毛坯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七)“稳租金”商品房项目,是指原为可售型市场商品房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组织运营,在一定期限内只租不售,由政府主管部门限定租金涨幅,面向在我市工作、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常住居民出租的商品房项目;
(八)年度租金涨幅,是指本年度房源租金与上一年度房源租金的价格上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