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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7-19 | 24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补助项目

  1.房源筹集建设类:筹集建设租赁住房,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稳租金”商品房项目和盘活存量项目。

  2.日常运营类:日常运营租赁住房。

  3.贷款贴息类:租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利息或租赁住房项目经营性贷款利息。

  4.基础数据采集类:按规定报送租赁住房房源基础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完成合同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

  5.评比奖励类: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在试点期届满时组织开展“深圳市住房租赁企业竞争性评比”,对排名靠前的企业进行奖励。

  以上补贴范围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期限为2019-2021年。

  (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

  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包括:开发与完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采集或核查修正住房基础数据库信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体制机制,开展相关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住房租金评估及指导价格编制、专项课题研究等技术服务。不应包括由各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的政府部门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一般性行政经费开支。

  以上补贴范围所对应的工作时间期限为2019-2023年。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编制2019-2023年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每年定期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补助项目及市、区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的年度需支付资金、待支付往年项目进度款等。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在申报购买服务项目的同时,编制2020-2023年专项资金支出计划以及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支出需求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下达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做好预算执行分析;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支付。

  第五章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定期对企业补助项目(房源筹集建设类、日常运营类、贷款贴息类和基础数据采集类项目)发布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指南,并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年度申报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附件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申报公告和申报指南的规定,在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上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全部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区住房和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