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使用管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并实行预算管理,年度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
(二)编制和发布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年度申报公告、申报指南,组织受理企业申报;
(三)编制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
(四)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案进行审核;
(五)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支付专项资金;
(六)对项目进行登记建档、动态监管和绩效评价,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七)配合市财政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八)牵头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指导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专项资金;
(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再评价;
(三)会同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配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制定本办法有关配套文件和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的职责:
(一)统筹辖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辖区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和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支出预算,并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二)组织街道办事处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初审,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三)组织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复审,并对辖区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四)及时支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辖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