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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21-07-19 | 206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对日常运营类、盘活存量(分散式)、基础数据采集类、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项目现场核查后,形成复审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住房和建设部门。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新建、改建、“稳租金”商品房、盘活存量(集中式)项目和贷款贴息类中申请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全部进行现场核查。

  对房源筹集建设类中的盘活存量(分散式)项目、日常运营类、基础数据采集类、贷款贴息类中申请经营性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套(间)为单位,现场核查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汇总编制全市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财政、规资、市场监管、中央及地方金融监管、税务、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申报单位、申报项目、专项资金预计发放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该次专项资金申报不予通过,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企业申报项目年度资金支出方案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发放标准与方式

  第十九条 对筹集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类型按以下标准发放专项资金:

  (一)新建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八百元/平方米。

  (二)改建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三百元/平方米。

  (三)“稳租金”商品房项目

  1.开发单位承诺连续租赁五年及以上(从签订合作协议或承诺书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千二百元/平方米;

  2.开发单位承诺连续租赁十年及以上(从签订合作协议或承诺书之日起算)的,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千五百元/平方米。

  (四)盘活存量项目,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一百五十元/平方米。

  同一租赁住房项目只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种项目类型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对运营管理租赁住房的企业,根据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按一元/平方米/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开发建设贷款或经营性贷款的企业,在试点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发放的贷款额度,以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百分之三十的标准进行补贴。项目混合建设或运营的,按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租赁住房部分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