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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06 | 9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案中,邱某虽然在协商租赁事宜之时已坦白将房屋天花板存在脱落现象的事实告知顾某,但是顾某入住之后天花板脱落现象愈加严重,且发生漏水现象,已经危及其安全与健康,因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顾某有权在租赁期内解除合同。而邱某作为出租人,对租赁房屋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其以顾某明知房屋有安全隐患仍承租为由抗辩顾某行使合同解除权将不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第三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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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问题提示】  

  合同终止,承租人不返还租赁房屋,出租人应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地产公司)与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地产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的厂房出租给食品公司使用,租期三年,自2005年8月3日到2008年8月2日止,每年租金15万元;租赁期间,地产公司若因业务扩大需自用该厂房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或改变出租给食品公司厂房的位置,食品公司应服从地产公司的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否则,食品公司要承担因此给地产公司造成的损失。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两年后,地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去函,称因业务需要,欲成立一家新的子公司,需要自用已出租的厂房,现依据协议的约定,解除合同,若食品公司需要,可将位于附近的另一栋旧厂房出租给其使用。食品公司复函表示不同意改变租赁厂房的位置,也不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关系。随后地产公司多次去函去电通知食品公司,并限其在一个月内清空租赁厂房。食品公司对此不予理睬,继续使用该厂房并照常运作。两个月后,地产公司决定,对租赁厂房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结果导致食品公司无法正常运作,食品公司遂将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继续使用租赁厂房及请求地产公司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