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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二)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3-06 | 10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分析】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终止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即终止。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之下,当租赁合同终止时,出租人有收回租赁房屋的权利,承租人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但是,在承租人怠于履行该义务时,出租人是否可以使用司法、仲裁途径以外的强制手段来收回房屋呢?事实上,出租人作为有别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自然人,没有采用强行手段驱逐承租人的权利。一般而言,在合同双方对能否擅自断水断电、搬离厂房内设备与用品没有特别约定,且最后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出租人想收回租赁房屋的,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将纠纷交由有强制裁判权和执行权的司法机关或选择通过仲裁机构来实现,而不应当擅自使用违法的方式处理。出租人若因擅自处理不当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地产公司因业务扩大需要使用出租给食品公司的厂房时,其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协议。该约定赋予地产公司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在地产公司行使解除权时,食品公司应返还厂房,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只不过,食品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不能由地产公司通过擅自断水断电或强行搬离厂房内属于食品公司的设备与用品等方式来实现。地产公司的该行为给食品公司造成损害的,食品公司有权请求赔偿。综上,食品公司请求继续使用租赁厂房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有证据证明地产公司采取的措施给其造成损失的,地产公司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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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问题提示】  

  租赁房屋被拆迁,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2006年2月1日,许某与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许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鲁某居住,租期自2006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租金3000元/月。随后许某依期交付房屋,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登记手续手续。2007年初,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公告,将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得知该房屋将在租赁期间被拆迁,许某很困惑,担心若选择安置房,是否要继续将安置房出租给鲁某使用;鲁某也不知道租赁的房屋被拆迁之后,自己能否获得补偿。租赁房屋被拆迁,当事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