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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
用途。
承租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进行装修,应征得出租人同意;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的,应当报请批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