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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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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1-12 | 9639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介绍】

顾某与魏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顾某将一套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住宅房屋出租给魏某使用,租金3000元/月,租期自2007年8月3日起至2009年8月2日止,每月5日前交租,欠租时间超过一个月,顾某可单方面解除合同。魏某在顾某交付房屋后即入住。半年后,魏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租金,经顾某多次催缴仍未补交。两个月后,顾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魏某支付所欠租金与相应的违约金,可魏某既不补交租金,也不搬离房屋。承租人拖欠租金,又不同意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

依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履行该义务的,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或出租人享有哪些权利,例如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并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等等。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下列四种方式进行解决:(1)自行协商解决。依据具体情况,双方直接协商,互相让步解决。(2)求助于有关组织调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租赁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通过调解敦促承租人按约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3)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采取仲裁途径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仲裁条款,或虽无事先约定,但双方在发生纠纷后愿意接受仲裁。(4)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当事人若无仲裁约定,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租赁合同及确认承租人应支付的房租,追究其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魏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租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约,顾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补交拖欠的租金。对于魏某不补交租金,也不搬离房屋的消极行为,顾某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四)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合同未约定,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