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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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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1-12 | 11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如果电子公司与投资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为“酒店用途”,且合同中没有约定电子公司不承担保证酒店的消防合格义务时,电子公司则有义务保证投资公司能按该具体用途使用。即在消防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电子公司应当为此对投资公司负责。在实践中,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用途应与产权证明材料上记载的一致,但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

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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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问题提示】

承租人未能依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旅游公司)有一套位于某生活小区的住宅房屋,原供公司工作人员居住,后将该房屋腾空,委托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出租。经中介公司介绍,旅游公司的负责人与承租该房屋用于开设美容中心的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使用用途为美容中心,租期5年,租金6500元/月。张某为确保将来能正常营业,与旅游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旅游公司须协助其办理将房屋使用用途由原来的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变更手续。随后,张某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来,由于该小区相邻业主的反对以及该房屋不符合变更使用用途的条件导致未获批准变更该房屋的用途,张某因此无法依期开张营业。张某便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旅游公司则认为无法变更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是客观原因所致,自己对此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遂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房屋承租人租用房屋后,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遵守国家和房屋所在地的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房屋使用性质由房屋的结构、性质及城市规划等各方面条件决定,任意改变房屋的用途可能给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如果承租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首先应当征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然后由出租人以业主身份办理相关报批和备案手续。如果将住宅改变成商业用房出租,还须征得相邻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张某将原是住宅的承租房屋用作美容中心,该改变虽已征得出租人旅游公司的同意,但是在作该约定之前并未征得相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同意,也还没有将有关书面材料依法报有关部门办理报批和备案手续。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小区业主的反对,另一方面由于该楼层不符合改变住宅用途的条件,最后没能将该房屋从住宅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导致张某租赁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由于旅游公司无法保证张某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致使张某遭受损失,因而,张某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可要求旅游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