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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三)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1-13 | 685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担保法》

  第四十八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

  5、《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二条 房屋出租不妨碍房地产权的转移。

  房地产权转移后,受让人应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享有原出租人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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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问题提示】

  共有权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案情介绍】

  叶甲与叶乙系兄弟关系,叶甲在未与叶乙商量的情况下将一套闲置于广州市天河区的共有房屋出租给高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年,租金4000元/月。半年之后叶乙得知此事,直奔高某处称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限高某一周之内搬走。高某称自己并不知道该租赁房屋是共有财产,也不知道叶甲没有经得叶乙同意就将其出租,且自己按期支付租金,是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有效。双方不肯妥协,遂产生纠纷。共有权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高某的抗辩是否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