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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3-07-03 | 17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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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调处机制  

(十六)指导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引导企业内部形成预防、调处、救济环环相扣的劳动争议防范化解体系,实现企业与员工互利共赢。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商会等要指导企业建立利益调解、权益保障、对话沟通、预警防范的内部协调机制,形成良好的沟通渠道。促进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实现企业劳动关系的自我规范、自我调整。  

(十七)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联动处理机制。市、区分别建立由主管劳动部门的副市长和副区长为召集人,由劳动保障、维稳、贸工、公安、民间组织管理、司法、国土房产、建设、交通、工商、城管、国资、建筑工务、信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商会等单位参加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相关单位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职责任务,完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评估等系列联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  

(十八)构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建立和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体系和联动工作机制,在"大调解"的框架内,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合基层劳动保障、司法、人民法庭的调解资源和力量,完善街道、社区、企业三级调解网络。要组建以劳动保障、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为主体,以劳动争议信息员为辅助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  

(十九)加强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效能建设。大力加强市、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取消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要逐步推行依法当庭裁决。对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依法快立、快审、快执行;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要视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裁决或判决时,用人单位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在依法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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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拓展和健全和谐劳动关系的救助机制  

(二十)拓展劳动争议困难群体生活医疗援助渠道。拓宽"劳务工关爱基金"来源渠道,放宽救助对象和范围;对发生工伤事故或罹患疾病而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而产生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医疗费垫付。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参与对生活和医疗困难劳动者的救助。  

(二十一)健全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机制。大力加强司法、工会、妇联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法律进社区工作,加大对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已实行"不设门槛、免费服务"的基础上,做到应援尽援。(二十二)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覆盖全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建设,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通过开发和利用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