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无房屋产权证物业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说明合同法在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以过错为归责原则。无房屋产权证物业在出租过错中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基于此,就要求无产权证物业在出租过错中应当尽量减少自己的过错责任。最有效的方法即应当在缔约阶段明确告知合同相对人房屋产权情况,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告知合同相对人房屋产权情况,让相对人以此做出是否承租的承诺,以减少自己的过错责任,以期在后续问题的处理中占得先机。另外,合同无效后装饰、装修的处理问题因涉及数额大,双方认知不一致等往往比较棘手,最高院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中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为了减少自己在合同无效后的损失,一定要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明确告知物业产权情况,尽到民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的义务,以减轻过错。至于出租人不同意装饰装修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无法律风险。
此外,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虽然不能收取房屋租金,但是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往往支持“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虽然法律概念不同,但即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一样得到了出租利益,达到了出租房屋应有的目的。
问题三、深圳现阶段无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是否会受到处罚?
虽然无产权证房屋出租后因纠纷案件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但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无产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即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仍然可以取得与租金基本相同的房屋使用费,经济利益并未受到损害。只是为了避免因合同产生的其他纠纷,减轻自己的过错责任,需要在缔约过程中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诚实信用。至于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规定了房屋登记备案制度,但是仅仅《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登记备案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规定的处罚数额较低,且为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深圳市并没有部门执行此规定。同时,该办法法定的处罚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机关,深圳市现阶段房屋登记机关仍为深圳市各级出租屋综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管理职责并未转移至建设(房地产)主管机关,其也不能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行使处罚权。在市人大未出台新的规定前,暂无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