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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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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废止后房屋租赁市场 现状调查及对策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12-02 | 11449 次浏览 | 分享到:

今年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内司委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该《条例》废止以后,对我市房屋租赁行业经营带来了很大影响,尤其是租赁合同取消备案制,因为深圳是改革开放后从无到有、从农村到城市化的特殊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大量存在“先农村后城市”、“先建设后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村集体和原村民自建房就是最大的历史遗留矛盾。基于此,深圳早在1992年刚刚取得特区立法权时就颁布实施了《租赁条例》,允许产权手续不齐全的村集体和村民自建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以“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主动担当起“禁区也能改革”的法律责任。              

现在贸然废止了该《条例》,许多房屋不能出租,且出租屋业主和出租企业去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遇到了各种问题,市场反映很大。租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代言人,深入各区和街道相关管理部门和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广泛收集整理归纳相关意见建议,并联系一些有市场影响的租赁中介和相关市场研究机构进行深度分析,邀请业内法律专家、政府行政主管单位业务权威人士对现实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度的研究,以全力维护行业稳定为宗旨,形成报告,并通过《深圳房屋租赁信息网》公开发布,旨在引导广大租赁企业和业主有效把握市场,同时,也更好的发挥房屋租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更好的助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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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条例废止后,租赁单位应当依据何种法律订立合同?

《条例》是深圳市人大行使特别立法权制定的特区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但条例废止后,现行可调整房屋租赁关系法律、规章、司法解释为《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中《合同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位阶效力高于其它法律。租赁合同作为合同法列举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合同法纲领性的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合同法租赁关系的调整对象保持了高度一致,对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做了更加明确的细化,以此来指导审判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过程中,明确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城中村”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本解释,这一司法意见也很符合深圳多数无房产证租赁单位的现状。且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租赁纠纷,协商不成,势必要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所以,参照《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订立租赁合同,必然为租赁单位在法律依据上赢得先机。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法律位阶不及《合同法》,审判实务中引用依据不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实际应用中参考价值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