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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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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恢复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告急书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11-23 | 12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要启示]:至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来,由于政府相关后续政策没有及时对接,盲目的造成了无合法产权房租赁备案停止,有合法产权房屋正当登记审核严格,为广大的会员企业办理正常的合同登记带来很大的障碍和不便,尤其是宝安、龙岗两地,因无合法产权房屋出租收到极大障碍,许多企业叫苦不迭。鉴于此,市房屋租赁协会做为行业代言人,敢于担责,通过赴企业调研、QQ、微信、协会网站、电话等方式听取并收集广大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询管理部门及法律界人士意见,形成报告报市委并马兴瑞书记,反映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紧急求援。现马兴瑞书记已亲笔批示,责成相关部门尽早解决。

为了更好的解决行业及会员企业面临的问题,营造一个宽松的租赁经营环境,望各会员单位将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以便得到解决。

联系人:吴睿峰

联系电话:82891929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关于请求恢复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告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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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恢复房屋租赁备案制度的告急书


市委并尊敬的马书记:

您好!我们是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代表,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倾听我们心急如焚的告急呼声。今年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外正式发布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租赁条例》),对我市房屋租赁行业经营带来了很大影响,特向您紧急专题汇报。

一、《租赁条例》立废的来龙去脉

深圳是改革开放后从无到有、从农村到城市化的特殊城市,由于历史原因,大量存在“先农村后城市”、“先建设后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其中村集体和原村民自建房就是最大的历史遗留矛盾。基于此,深圳早在1992年刚刚取得特区立法权时就颁布实施了《租赁条例》,允许产权手续不齐全的村集体和村民自建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以“杀出一条血路”的勇气主动担当起“禁区也能改革”的法律责任。这部法规颁布后与时俱进,先后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和2013年四次修订,废除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管理费等过时的制度。这一“特区经验”早已被包括首都北京在内的国内上百个大中型城市学习借鉴,“特区优势”早已变成全国惯例。

后来,受一些发生在出租屋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影响(如920龙岗舞王火灾),市委市政府采取“重典治乱”的方式,将未及时强制纳管的出租房屋处罚力度提高到租金的20%(住建部的处罚标准是5%),并写入了《租赁条例》第53条。也正是这一条法规让我们房租赁行业对这部法规由“喜”变“怨”,有些租赁企业因此而付出了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的罚款代价。因此,部分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或废止《租赁条例》的建议,并在今年进入市人大正式废止的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