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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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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五)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4-15 | 14648 次浏览 | 分享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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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问题提示】  

  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深圳市某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娱乐公司)于2005年6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一栋房屋出租给娱乐公司用于商业用途使用,租金为220000元/月,租期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10年7月7日止,其中装修免租期4个月。合同签订时,投资公司向娱乐公司出示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与市公安消防部门在该房屋竣工时出具的符合商业用途使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签订合同之后,娱乐公司开始装修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与桑拿项目。装修完毕之后娱乐公司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验收,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后认为该房屋的装修不符合经营歌舞厅与桑拿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遂不予验收合格,且向娱乐公司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娱乐公司消除火灾隐患。娱乐公司于是向投资公司去函,要求投资公司负责整改,否则不支付租金。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该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  

  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即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房屋属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房屋所有权人负有保障出租房屋符合消防设施要求的安全责任,其应当取得房屋消防安全许可方可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该法第12条同时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