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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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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十五)
来源: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5-04-15 | 14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也规定,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这意味着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的,完善相关消防设施使租赁房屋达到生产经营的消防要求的责任在于作为经营者的承租人。换言之,在双方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房屋出租之后取得房屋具体使用用途所需的消防许可是承租人的责任,出租人只须在出租房屋之时取得房屋能够合法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许可即可。   

  本案中,投资公司在与娱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之时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符合商业用途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能合法投入使用,至此,投资公司经已履行了保障房屋能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责任。娱乐公司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与桑拿项目,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由娱乐公司依其使用租赁房屋的具体使用用途完善相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并报消防行政部门验收。因此,娱乐公司应自行依照消防部门的要求整改房屋,而不应将该责任推托给投资公司,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拒付租金。  

  在实际生活中,承租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因承租房屋的使用用途不一样而不同,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桑拿及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可以征得出租人同意,为承租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之后根据承租目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的责任归出租人或承租人承担,以免由此发生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2、《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四、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