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
第四十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缮并支付由此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