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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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问题提示】
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故意抬高房价,是否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货运有限公司(下称货运公司)与深圳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货运公司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街道的商铺出租给广告公司经营使用,租期自2004年5月6日起至2007年5月5日止,租金22000元/月。租赁期间,双方常因广告公司未依期交付租金而闹矛盾。2007年1月份,深圳市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网络公司)表示愿以500万元买下该商铺,货运公司欣然答应。货运公司遂发函通知广告公司,称现有企业欲以600万元的价格受让该商铺,广告公司认为该价格偏高,复函表示不购买。一个月后,货运公司将商铺的产权过户给网络公司,交易价格为500万元。广告公司得知后,认为货运公司故意侵犯其优先购买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货运公司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其中,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这就要求出租人以诚实信用原则来保障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权。如果出租人故意提出承租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与第三人串通设定条件使承租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然后以低于原条件的条件与第三人成交,则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构成侵权;相应地,若出租人未与他人串通,而承租人主动表明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事后则无权再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