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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八)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2-11 | 9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本案中,网络公司与货运公司协商的房屋价格是500万元,货运公司通知广告公司时故意抬高价格,谎称网络公司出价600万元,显然,其存在主观恶意。事实上,网络公司的报价对广告公司构成“同等条件”,即广告公司在500万元的价格条件下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货运公司在决定以500万元出卖该租赁房屋时,仍应通知广告公司在此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货运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行为侵犯了广告公司的优先购买权,广告公司有权请求其予以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四十四条 出租人出售已出租房屋,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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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问题提示】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还能否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  

  【案情介绍】  

  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物流公司)与深圳市某翻译有限公司(下称翻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某街道的一栋房屋出租给翻译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从2005年5月23日起至2007年5月22日止。两年后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物流公司委托房产中介公司以人民币850万至9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房屋。翻译公司在办理退租手续的当天,听说此事,便向物流公司主张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已满,翻译公司的主张是否依法有据呢?
 
    【法律分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对出租人处分出租房屋时的处分权的一种限制和约束。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内;(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可见,优先购买权依附于租赁事实,而享有期间依附于租赁期间,即优先购买权存续的时间条件以租赁期为准,若租赁期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随之消灭。因而,房屋租赁期满后,原承租人失去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出租人出卖其曾出租过的房屋,不再受到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承租人不能以曾承租过该房为理由来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