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投资公司拖欠房屋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投资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属于添附行为,其中,铺设地板、吊设天花板等属于永久性装修,与租赁房屋形成附合。由于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投资公司自身,故其无权请求李某予以赔偿。因此,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若李某愿意利用投资公司的装修,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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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问题提示】
承租人擅自装修租赁房屋,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
【案情介绍】
李某承租张某所有的一套带装修的公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5000元/月,还约定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满予以返还,违约则没收。李某入住后感觉不够舒适,便请人将屋内的白色墙面粉刷成其偏好的蓝色,并对原有部分装修进行了改造。当时恰逢天气炎热,李某又请人安装了空调。三年后租期届满,李某退租前称为房屋支出装修费用1万元,要求张某予以补偿,张某则指责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粉刷墙面和改动原有装修。结果李某不但得不到补偿,连租赁保证金也被张某没收。承租人擅自装修租赁房屋,是否有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
首先,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或扩建租赁房屋。承租人须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扩建的,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承租人排除妨害,要求承租人拆除其擅自添附的装修装饰物或扩建部分,也可以请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与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