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拒绝交付部分或者全部租金,并可解除租赁合同: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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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房屋租赁权利义务
23.【问题提示】
出租人不得出租哪些房屋?
【案情介绍】
2007年6月1日,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一栋房屋突然起火,房屋及屋内财物被烧毁。经相关部门查证,该房屋因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未能通过消防验收部门的验收,于半年前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不能出租使用,但房屋业主于两个月前将该房屋出租给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下称食品公司)。由于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不慎,而且房屋缺少必要的消防设施,结果导致楼房起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出租人和承租人相互指责,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深圳市从2002年5月10日开始,取消《房屋租赁许可证》制度及相关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房屋都能合法进入租赁市场。为稳定市场交易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2008年11月18日第四次修订)明文规定,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不得出租。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亦明文禁止出租不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与《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均做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禁止出租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