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House Tenancy Guild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友情链接
  
  
  
文章详细
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五)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1-18 | 9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禁止出租不具备出租条件的房屋是房屋租赁行政管理的要求,出租禁止性房屋并不必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出租人违反法律将禁止性房屋出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出租禁止性房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案房屋因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未能通过消防验收部门的验收,已被主管部门确定为禁止出租的房屋。该房屋的业主应当积极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经验收合格后才投入使用,但其无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结果造成巨大损失,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第六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

  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下列房屋: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限期拆迁的;

  (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的;

  (四)存在重大消防、安全、治安隐患的;

  (五)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工商业出租屋;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的。

  对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房屋,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房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