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House Tenancy Guild
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新闻中心
    
  
通知公告
  
  
  
  
  
  
友情链接
  
  
  
文章详细
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五)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1-18 | 9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除合同双方有特别约定之外,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装修装饰物依以下两种方式处理:(1)、独立于房屋存在的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例如可拆除的灯饰或空调等等,由于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房屋分离且不影响其价值,故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可以基于物权请求出租人返还或主动将其拆除,但拆除应慎重,以免造成房屋毁损。若造成毁损,承租人应予以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损失。(2)、与房屋形成一体,无法分离或不宜分离的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例如天花板、地砖及墙石等等,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取得所有权,且无需向承租人补偿。因为,承租人对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支出的装修费用作为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装修装饰物已经不存在残值,所以,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当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添附的装修装饰物,并由此得益,则可在受益范围内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

  租赁合同因解除或无效而终止的,对于未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的处理如上所述,至于出租人是否需要补偿承租人为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支出的费用则视导致合同终止的具体原因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定。

  本案中,餐饮公司经刘某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其为房屋添附的地板、面砖及墙面等,属于形成附合的装修装饰物,合同期限届满时,该部分的装修装饰费用已在合同期限内摊销完毕,加之双方未对该费用如何分担作出特别约定,因此,该部分装修装饰物归刘某所有,餐饮公司无权要求刘某返还,亦无权请求刘某补偿该部分的装修装饰费用。餐饮公司擅自敲砸租赁房屋的地板、面砖,侵犯了刘某的物权,刘某有权请求餐饮公司恢复原状及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如果刘某收回房屋亦用于经营饭店,且同意继续利用餐饮公司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可以在受益范围内对餐饮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