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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五)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1-18 | 9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赁管理部门,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统一登记造册;对属于危房和需要拆迁的,由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拆除;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法清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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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问题提示】

  承租人征得同意装修房屋,合同期满,出租人须否赔偿装修费用?

  【案情介绍】

  2001 年11月12日,深圳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所有的一栋大厦中的三层楼房出租给餐饮公司经营饭店,租期7年,装修免租期6个月。刘某交付房屋当日,餐饮公司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对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约定,但结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餐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如期开张营业。2008年8月11日,餐饮公司去函称租期将于三个月后届满,其需续租5年。刘某见该租赁店面经营效益良好,打算收回房屋自营饭店,遂复函称不再续租。后经过多次协商,刘某仍坚持收回房屋,餐饮公司唯有搬离。餐饮公司在搬离前再次去函,称当初花费大量资金对房屋进行装修,刘某应当补偿装修费用。刘某则称合同因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双方均不存在过错,餐饮公司无权要求补偿,并限其半个月之内返还房屋。半个月之后,刘某上门接收房屋,不料刚好遇上餐饮公司正在敲砸饭店的地板、面砖等。餐饮公司表示,刘某既然不愿意补偿,就无权使用其付费进行的装修。餐饮公司的主张是否于法有据?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能否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用或擅自破坏装修装饰物?

  【法律分析】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未对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增设的装修装饰物的所有权及出租人须否补偿承租人支出的装修费用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则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实际上是将装修装饰物附合于他人房屋之上的添附行为,因此《解释》将承租人为租赁房屋添附的装修装饰物分为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与未形成附合装修装饰物区别对待,同时,区分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是租赁期限届满或解除或无效而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