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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案例精释(七)
来源:深圳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 | 作者:zlxh38 | 发布时间: 2014-12-09 | 8977 次浏览 | 分享到:

  2、《物权法》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二条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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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问题提示】  

  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应于何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案情介绍】

  魏某与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魏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商业用房出租给付某使用,租期5年。交付房屋之后,房价直涨,魏某遂委托房产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经中介公司提醒,魏某将出售房屋之事通知付某,并告之房价不得低于500万元,要求付某尽快作出答复。付某经过再三考虑,于一个半月后联系魏某,表示愿意出500万元购买该房屋,魏某则回应说其已于当天下午以同样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别人了。付某认为魏某在未得到其答复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出卖,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魏某赔偿损失。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转让租赁房屋,应于何时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又应于何时予以答复方能保障优先购买权得以顺利行使呢?

  【法律分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出租人在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该房屋的时间,而为了避免过长地耽误出租人与他人进行交易,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的通知后亦应于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否。